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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農授糧字第0931132143號令修正.....詳細內容

非都市土地作為自然泉製造包裝飲用水使用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詳細內容

非都市土地作為自然泉製造包裝飲用水使用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四日經濟部經(八七)工字第八七四六一三四六號函訂定

一、為審查依台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點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興辦事業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自然泉係指非經人工抽取,由地底自然湧出之泉水。

、申請設置自然泉製造包裝飲用水事業設施,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四、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各款書件一式五份(含影本),向該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

(一)興辦事業計畫書(包含計畫緣起、目的、資源調查、現況分析、計畫內容、執行進度、預估效益、用地規劃及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變更土地範圍及規劃之建築物應分別著色標明並計算建蔽率)、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註明計畫用地之交通、引水、排水等情形)、設廠計畫書。

(二)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檢驗證明書影本。

(三)包裝飲用水(含礦泉水)工廠設立所需之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影本。

(四)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 者  ,須檢具)

(五)興辦事業計畫之土地使用清冊(含管路經過土地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六)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後之用途使用,申請人為所     有權人時免送)及管路經過土地之使用同意書影本。

(七)前述土地之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有效)。

(八)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部分以著色標明)。

五、 縣(市)政府(工業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即辦理初審,審查附件及相關規定內容。如有不合應逕行駁回或限期補正,俟符合規定,再會同相關機關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並核簽具體意見後,將原書件連同初審表(格式如附件一)一併送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複審後,轉送經濟部工業局。

六、 經濟部工業局於收件後,轉送並彙整中央各相關機關審查意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開會共同審查,俟審查均符合規定後,再報請經濟部出具同意書函復申請人,並副知省及縣()政府。申請人應於一年內憑該同意書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核准範圍內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逾期未申請者,其同意書自動失效。

七、 申請人經完成土地變更編定後,應依照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於二年內取得工廠設立許可及建造執照,如有未依核定計畫使用或逾期未使用情事,經濟部得撤銷原核定之興辦計畫

八、 申請設置自然泉製造包裝飲用水事業設施之興辦事業計畫經經濟部註銷或撤銷時,其已核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由經濟部函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轉請當地縣()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

   
   

營業時間:每週一至週五 08:30~12:00_13: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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