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興辦事業計畫書(包含計畫緣起、目的、資源調查、現況分析、計畫內容、執行進度、預估效益、用地規劃及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變更土地範圍及規劃之建築物應分別著色標明並計算建蔽率)、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註明計畫用地之交通、引水、排水等情形)、設廠計畫書。
(二)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檢驗證明書影本。
(三)包裝飲用水(含礦泉水)工廠設立所需之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影本。
(四)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 者 ,須檢具)
(五)興辦事業計畫之土地使用清冊(含管路經過土地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六)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後之用途使用,申請人為所
有權人時免送)及管路經過土地之使用同意書影本。
(七)前述土地之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有效)。
(八)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部分以著色標明)。
|